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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为群众办实事㉙┃倾力调解,近8万元“血汗钱”实现“轻着陆”

九龙坡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21-05-08





“感谢杨法官,谢谢你主持公道,为我们农民工讨回了血汗钱。”刚过而立之年的黄某紧紧握住杨华东法官的双手,多日来紧锁的眉头也舒展开来,脸上露出了欣慰的笑容。



这是4月29日下午发生在九龙坡法院的一幕。


原来,黄某在廖某某处承接了一智能化监控安装劳务工程,自行垫付了部分材料款,并召集工人耗时一年完成了全部安装工程。工程结束后,因多次催要劳务费和材料款未果,黄某遂诉至法院。


杨华东法官在审理时发现,原、被告双方没有留下任何形式的书面证据,对劳务费的计算方式仅仅是口头约定,且双方说法不一。原告举示的证据全部是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、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,并称“工程量有多少我也不能确定,只有看了现场才能确定。”杨法官认为,如果原、被告双方就劳务工程量达不成一致意见,就很可能需要鉴定,但鉴定费用动辄数万,案涉工程又在外省,费钱又耗时。



这笔“糊涂账”,使得案件审理一时陷入僵局。然而,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,杨法官根据双方的陈述以及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等证据,确定了案件的基本法律事实。考虑到双方有长期合作关系,具备调解基础,于是在庭审结束后,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,既向原告告知了诉讼风险,又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。经一番调解,原、被告最终达成了分期付款协议,原告近8万元“血汗钱”有着落了!

 



杨华东法官提醒:

劳务方与用工方在建立劳务关系时,应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,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。在提供劳务过程中,对每一笔款项或已完成的阶段性劳务工程应适时进行审核、结算并签字确认。他还提醒,随着信息化的推进,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,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,应当保存其完整性和真实性,提交形成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,平时应注意收集、保存电子数据,以备不时之需。


撰稿:民三庭 贾行行

编辑:曾令波

审核:向蕻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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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、核稿:综合办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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